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簡稱再生資源備案,2017年前需要8項材料,包括環評和現場踏勘內容,對營業面積有比較高的要求,其中的場地確認表需要所在村和鄉鎮(街道)簽署意見。2017年4月后,簡化為4項材料,取消了環評和場地確認表等材料。2018年4月,根據“八統一”規范進一步簡化為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兩項材料,2019年4月電子證照共享后成為首個“零材料”受理事項,企業僅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法人身份證號即可辦理。2019年9月,取消商務部門的紙質備案。 據了解,再生資源經營登記備案證的取消:一是與本屆政府大力倡導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有關;二是與環保力度加大,誰發證誰負責有關。
2019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號令,公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相關多項規章進行了清理,其中涉及到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決定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作如下修改:1.修改第六條為:“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工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工商注冊登記后,通過省級共享平臺將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 釋義:自2019年11月30日起,從事再生資源廢品回收經營,辦理營業執照之后即可開展合法經營。但根據先前2007年第8號令,有收購廢舊金屬業務的還需向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廢舊金屬收購業務治安備案手續。 2.刪除第七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釋義:自2019年11月30日起,再生資源行業主管部門(目前國家層面法規規定為商務部,有些地方城市指定為當地供銷社)對從事再生資源廢品回收經營者,再不能借口沒有辦理經營備案證進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刪除第八條中的“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 4.修改第二十條中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5.相關條款涉及以下機構名稱的,作如下修改:建設部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環保總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